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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語境中的法學家》:用心靈的秩序對抗世界的復雜

《語境中的法學家——威廉特文寧學術回憶錄》,[英]威廉特文寧著,趙英男譯,商務印書館,2024年7月出版,734頁,145.00元

《語境中的法學家——威廉·特文寧學術回憶錄》,[英]威廉·特文寧著,趙英男譯,商務印書館,2024年7月出版,734頁,145.00元


“伊塔洛·卡爾維諾(Italo Calvino)是我最喜歡的作家之一?!边@是當代著名法理學家、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奎恩法理學講席榮休教授威廉·特文寧(William Twining)在其自傳體的總結性作品《語境中的法學家》(Jurist in Context: A Memoi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開篇的第一句話。但特文寧并非法律與文學的專精者,這本回憶錄也不涉及他的文學品味。實際上,他將本書定位為“偽裝成回憶錄的法理學著作”。之所以強調卡爾維諾,是因為這位作家始終關注一般性與特殊性之間的張力問題,并且在其中極其敏銳地意識到了無意義的風險。作為卡爾維諾在法學領域內最著名的擁躉,可能也是最早將其引入法學研究的法學家,特文寧將卡爾維諾及自身關切的問題命名為“帕洛馬爾時刻”——一種試圖把握整個世界或宇宙的的嘗試。本書正是特文寧教授將自身作為方法,以六十多年來跌宕起伏的人生經歷和傳奇過往為理據,對這一時刻的應對與反思。我們不妨由此走進這本回憶錄。

帕洛馬爾時刻

“當然,靠這里拔棵雜草,那里拔棵雜草,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必須這么干,”他考慮著,“取一塊草坪,如一米見方,把三葉草、黑麥草和馬蹄金草以外的一切草類統(tǒng)統(tǒng)清除,然后再進行下一塊。不,要么取一塊草坪作為樣板,數數那里的草有多少根,多少種,草的密度多少,各品種的比例如何。根據這些數字便可得到整個草坪的統(tǒng)計數字,一旦確定了這些統(tǒng)計數字……”([意]伊塔洛·卡爾維諾:《帕洛馬爾》,蕭天佑譯,譯林出版社,2012年,第35頁)

卡爾維諾


意大利作家卡爾維諾在其著作《帕洛馬爾》的這個著名段落中,描述了主人公帕洛馬爾先生有感于自家附近一塊草坪雜草叢生的混亂,決意去除雜草時的心理活動。他意識到雜草與秀草盤根錯節(jié),難以下手清理;更不知在雜草與秀草的邊界地帶,某些草類該如何分類。于是,他試圖通過掌握整個草坪的方式來規(guī)劃自己的除草行動。然而,帕洛馬爾先生很快便意識到這個計劃的荒唐——“計算草的數目是毫無意義的,而且永遠也無法弄清它們的數目”。不僅雜草與秀草沒有明確的邊界,草坪也是如此,隱約浮現的綠地和稀稀拉拉的灌木是否屬于草坪的一部分?即便在明確有草的地方,計數依然困難。在一根根草之間,總有剛剛破土而出的細芽,細芽之下又是蓄勢待發(fā)的根莖,根莖附近又有斷草、枯草和半腐爛的草……帕洛馬爾先生的思緒一再被這些彼此交叉的集合擾亂,他不禁聯想到宇宙,可能是有限的宇宙就像這塊仿佛一眼就能夠把握的草坪一樣,實則是不可數的。最終,他患上了神經衰弱。

在法理學的研究范疇中,帕洛馬爾時刻體現在對“法律是什么”這一問題千奇百怪的回答中,而特文寧使用帕洛馬爾先生在草坪上的狼狽遭遇作為開篇,已然表明了他對從紛雜多元的法律現象中提煉出法律之為法律的單一必然屬性的質疑,同時也暗示了將所有法律現象均視作法律所隱藏的無意義風險。我們之后還會再次回到特文寧的法理學主張上,現在不妨先對本書進行一個整體的觀察。本書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法理學著作,沒有特別突出的問題意識和分點展開的論述,也不同于傳統(tǒng)上的傳記作品。就像帕洛馬爾先生的草坪一樣,本書由各自關懷迥異的主題和片段式的書寫(想必是對卡爾維諾的致敬)所組成。妄圖從中“深挖”出什么中心思想想必只能是自討苦吃。不如用卡爾維諾在另一本書中對閱讀的描述來表明應當如何閱讀本書:在想讀的地方開始,在不想讀的地方停下。那么,我們最終能夠說自己把握了這本書了嗎?不妨對觀察這塊草坪的我們自己進行一番“自我指涉”。

充滿無數瞬間與變化交織的人生,何其相似于卡爾維諾筆下的草坪。我們又該如何把握一個人的一生呢?某些決定或行為究竟是雜草還是秀草?流逝的光陰最終會凝結成何種形態(tài)?又或者是如網絡上盛行的宣傳語所說,人生不過幾個瞬間?復雜性與一般性的張力由觀察對象蔓延到作為觀察者的自身,使其不僅是學術命題,也是帶有倫理屬性的意義問題。我們或熟悉或陌生的角色在特文寧的人生過往中粉墨登場,一同串聯起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來法理學的發(fā)展和法學教育的變革。作為一本具有自傳屬性的作品,特文寧在書中沒有自居高位進行說教,而是以幽默詼諧的文風,真誠地與每一位希冀從他那里有所收獲的讀者展開對話,坦率地公開他在復雜性與一般性之間輾轉騰挪的慎思與困惑。這些根源于歲月沉淀的回顧,使得本書遠不止于一本軼聞錄和一本嚴肅的法理學著作。

一本軼聞錄

讓我們從最輕松的話題開始吧。不得不承認,大部分法理學專業(yè)的讀者與我一樣,打開這本書的最初原因可能都是為了探尋熟知的大師們的八卦故事。好在特文寧精湛的文筆足以滿足我們的窺探欲,并或多或少改變或強化了我們對他們的固有想象。比如德沃金(Ronald Dworkin),特文寧描述下的他就和我們所想象的一般高傲又智慧過人,善辯但又帶著些許獨斷。特文寧自述曾多次嘗試讓他接納自己的想法,但卻屢屢受挫,并最終意識到德沃金是一個糟糕的聆聽者。這并不意味著他是一位偏執(zhí)的學者,事實上,為了更好地進行論戰(zhàn),德沃金會專門去學習經濟學等一系列他的對手們所推崇的理論。只不過他對論辯的熱情使得他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將討論轉移到自己的主張上。可即便如此,特文寧依然無法否認他從德沃金身上收獲的啟發(fā),并用一句反問句盛贊了他的才華與影響——“誰又能回避這一點呢?”

相較于總是擦肩而過的德沃金,特文寧與麥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則更為投緣。其人的嚴謹與審慎更是體現在了字里行間。麥考密克因其嚴格的教學態(tài)度而被稱作是“瘋狂的蘇格蘭人”,彼時牛津盛行的“摘錄教材”式作業(yè),被麥考密克視作抄襲。這份嚴格同樣體現在麥考密克個人身上。致力于民族政治運動的他,始終審視著參與者視角與觀察者視角的區(qū)分,并因此不停地徘徊在哈特與德沃金的主張之間。他雖然曾發(fā)展出研究者視角,亦即不投身于社會實踐,僅理解實踐中參與者的態(tài)度和觀點,然而伴隨著對政治活動更大程度的參與,麥考密克不斷地傾向于德沃金的立場,致使他常常對著鏡子自問:“我真的是個實證主義者嗎?”麥考密克的經歷似乎也預示了實證主義法學屢遭批評為脫離法學實踐的現狀。

不過這些瞬間絕對不足以概括一個人,真實的人總是復雜的。我們能看到大名鼎鼎的哈特(H. L. A. Hart)學究氣十足的一面:這位法理學巨擘在講座時不斷拉扯自己的襪子,最后整個身體伏在講臺上消失不見,只剩下聲音繼續(xù);看到哈特極具政治手腕的一面:他利用法理學講席教授的身份,改變法理學考試規(guī)則,增加他所倡導和認可的“新式”法理學問題;看到哈特恃才傲物的一面:將自己的同事貶損為沒有尊嚴且失敗的出庭律師;也看到哈特自我反思與意氣用事的一面:他曾對自己器重的學生特文寧坦言,《法律的概念》是一本“糟糕的作品”,卻在特文寧批評其進路可能導致法理學變得狹隘且晦澀時大發(fā)雷霆,自此與特文寧心生嫌隙。

另一位體現出此種復雜性的法學大家是盧埃林(Karl N. Llewellyn)。作為美國法律現實主義運動的旗手,我們印象中的盧埃林銳利雄辯,充滿激情,威廉·費什(William Fisher)教授評價他傲慢又固執(zhí)己見,常因為酗酒與同事、領導發(fā)生沖突(The Canon of American Legal Though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132, 135)。他與龐德(Roscoe Pound)教授之間廣為人知的論戰(zhàn)、一戰(zhàn)中的參戰(zhàn)經歷及所獲的鐵十字勛章,以及那部被譽為“一個人的商法典”的《統(tǒng)一商法典》,無不為他的傳奇色彩增添一筆。然而,在特文寧的印象中,盧埃林更像是一位循循善誘的導師。當特文寧通過一篇論文展示了自己對概念分析工具的熟練掌握與狂熱追求時,盧埃林特意買了一本關于哥特式建筑的書送給他。書中有一些作品令人震撼,毫無疑問是藝術品,而另一些雖然在技術上精細,卻缺乏藝術價值。盧埃林告訴特文寧,那些缺乏藝術價值的作品,正是由于使用了鑿子這一新工具而導致的。盧埃林的隱喻意在提醒特文寧:他發(fā)現了概念分析這一新工具,但卻過于沉迷并過度使用了它。從那時起,特文寧成為了盧埃林的門徒,而盧埃林始終掛念的“牽動數十萬人心的法理學”也成為了特文寧發(fā)展自己法理學的方向。

通過特文寧的回憶,太多法理學往事的碎片被揭示出來。我們得以從一個更加立體的視角,審視那些學術主張迥異的法學家們背后更為鮮活的面貌。這些片段雖然不足以讓我們對其中任何一人下定論,但足以打破他們在教科書中仿佛依次登場的刻板形象。誠然,錢鍾書先生曾打趣道,雞蛋好吃,何必非要認識下蛋的雞。然而,或許只有了解了雞的情況,才能判斷這枚雞蛋更適合煎炒還是蒸煮。同樣道理,若要充分理解這些對當代法理學研究產生深遠影響的思想家,并進一步推動當下法理學的發(fā)展,就不能忽視他們所處的境況。此即“語境中的法學家”。通過拼湊他們所貢獻的碎片,我們模模糊糊地看到了一個名為“法理學”的江湖。經此,本書也從表面的“看熱鬧”過渡到了“看門道”的階段。

一本嚴肅的法理學著作

我國法理學學科的奠基人沈宗靈先生在《現代西方法理學》中指出,在較通常的意義上,法理學(jurisprudence)指的是法律基本理論,關于法律的性質、目的、為實現那些目的所必要的(組織上的和概念上的)手段、法律時效的限、法律與正義和道德的關系,以及法律在歷史上改變和成長的方式(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頁)。從中不難看出,由于法律這一社會現象本身就具有的無比復雜性,法理學的范圍也極其龐雜。法理學研究進路因此也呈現出多元化的取向,涵括了從哲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等視角出發(fā)對于法律現象的觀察與分析。以至于英國法理學家哈里斯(J. W. Harris)將法理學比作“一袋雜七雜八的東西”(Legal Philosophy, Butterworth, 1980, p. 1)。法律現象與法理學的雙重復雜性相交織,使得法理學屢屢處在尷尬的定位之中:它究竟與部門法的關系更為緊密,還是與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學科的關聯更深遠?從法律現象的多元到法理學學說的繁雜,無限的草坪的比喻又再一次出現了。

(一)法理學的定位

古羅馬法諺將法學視作是一門技藝,但法理學的研究在很多時候卻與技藝存在較大的差距。甚至在許多情境下,法理學一詞與法哲學所表達的意涵是一致的,法理學研究相當于“法學家問,哲學家答”。一位優(yōu)秀的法理學家需兼具哲學和法學兩門學門,事實上不少法理學教授同時也在哲學系任職。這一傾向是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哈特、德沃金等人所代表的主流立場,當年哈特引入分析哲學的理論資源進行法理學研究,自此開啟了法理學與哲學的聯姻。哈特的后繼者拉茲(Joseph Raz)則運用了元倫理學與實踐哲學,進一步推動了法理學與法哲學的趨同??v使他們的反對者德沃金曾指責哈特與拉茲所代表的立場使法哲學日益脫離更宏大的議題和領域,但他并不反對法理學與法哲學的近似立場,德沃金的理論建構也能夠看到解釋學與道德哲學的影子。此種傾向的進一步發(fā)展,便是當下英美法理學中逐漸興起的取消主義立場,他們主張,法律權衡實際上是道德權衡或社會利益的再分配,因此法理學問題實則是道德哲學或社會科學在法律層面的體現,法理學本身,或許并不具備獨立證成的學科價值。

特文寧的立場則更符合法學家的身份。他認為法理學是法學的分支學科,哈特等人長期爭論的法哲學僅僅是法理學項下的一部分。法理學作為“針對法學學科主題展開的理論化活動,也即從不同視角以及不同抽象層次,提出、分析、定位、研究、反思、論辯甚至解答有關這些主題的一般性問題”(23頁)。質言之,特文寧并不認為哈特等人所代表的主流進路應當被摒棄,而只是主張那不是法理學的全部。在特文寧看來,法理學的意義在于法學學科的健康發(fā)展,因此法理學是一塊領域,也是一種活動。關于這一領域的構造和活動的展開,特文寧受到盧埃林的影響,認為法理學應當“切中倫常、實事求是、務實有效且通俗易懂”(第8頁)。但特文寧沒有因此輕視理論,在闡述其個人法理學觀點的最后,他提及了法理學是否有用這一問題。這一問題同樣是當下法理學者屢屢需要面對的,甚至可能讓那些通過長篇論證探討法理問題的學者一時陷入困惑與尷尬。對此,特文寧依然保持了他一貫的坦誠:法理學,或者說法學的理論化,有時確實是沒有直接用處的。但相關研究之所以有意義,正是因為它本身可以成為一種目的——通過闡釋、澄清并批判性地評估隱含在法律話語整體或其特定內容中的重要假設和預設,確保法學學科健康發(fā)展的可能性。因此,法理學既是法學學科發(fā)展的基石,又是引領方向的舵手。法理學的衰敗,預示著法學學科的衰落。作為占據如此重要地位的法理學,檢驗其中某一主張是否具有說服力的試金石,就是對法學學科的研究對象進行明確界定,即回答“法律是什么”這一根本性問題。

(二)語境中的法律與法理學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認為有關“法律是什么”的困惑一直都是縈繞在法理學家心頭“惱人不休的問題”。該問題之所以重要,源于法律在社會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幾乎涵蓋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方方面面。但同時多元的法律和類法律現象似乎又模糊了我們對法律的認識。當我們把目光轉移到具體生活世界中,會發(fā)現多元的規(guī)范實踐是一種無法被忽視的社會事實,是遍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現象。在我國這樣的轉型社會中,民間法與傳統(tǒng)習俗和國家法之間存在復雜的互動;在歐盟法這樣的超國家法律體系中,歐盟法與各成員國國內法之間并不存在統(tǒng)一的位階關系;而在全球化進程中,商人法的“自我合法化”更是形成了一種悖論式循環(huán)的自創(chuàng)生法律制度,與國家法及國際法針鋒相對。這些規(guī)范性的實踐是否屬于法律的范疇?法理學者堅信,厘清法律這一概念的邊界,闡明其與道德要求、宗教誡命、組織紀律等社會規(guī)范的區(qū)別,是法理學研究的核心要義,也是我們理解現代社會及自身境況的關鍵。

特文寧作為哈特的學生,盡管他發(fā)展出了一種在取向上與實證主義法學截然不同、更貼近社會理論的法理學,但他也無法否認自身受到了實證主義法學的影響。而在“法律是什么”這一問題的答案上,特文寧與法律實證主義仍有相似之處。哈特對“法律是什么”這一問題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兩層轉換。首先,他將對法律現象的描述與界定,轉變?yōu)閷Ψ啥x的分析;其次,他進一步將對法律概念定義的分析,轉變?yōu)閷Ψ尚再|或本質的探究。因此,有關法律現象、法律定義以及法律性質的探究,在他看來只是對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的不同表述。經過后來的法律實證主義學者進一步發(fā)展,法律實證主義逐漸演變?yōu)橐环N通過概念分析探究法律性質的學說。在此基礎上,法律實證主義者傾向于將法律現象還原為具有社會事實屬性的某種事物,并認為該事物構成了法律的性質或本質屬性。圍繞這一性質或本質屬性構建的理論,旨在成為一種普遍且必然為真的學說。因此,法理學得以擺脫依附于任何特定法律體系或文化的限制,蛻變?yōu)橐话惴ɡ韺W。

一般法理學同樣是特文寧的夢想,作為社會事實的法律亦為他所認可。然而在這“一頭一尾”的相似之外,特文寧走出了完全不同的道路。

首先,特文寧雖然認可法律是一種社會事實,卻不認為法律是可以被還原的,因此他對法律的本質保持著懷疑的態(tài)度。故而,特文寧并不如法律實證主義者一般強調法律與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邊界和區(qū)分,相反,他認為規(guī)范多元主義或者說法律多元主義是一個社會事實。特文寧與法律實證主義者的第一個分歧就在于此。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多元現象是棘手的問題,因為它們模糊了法律和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邊界,不利于探尋法律的本質;特文寧則認為多元的規(guī)范現象恰恰體現出了法律的真實樣態(tài),在非洲的經歷使他意識到需要在“語境”中討論規(guī)則。

從中不難看出盧埃林的影響:盧埃林認為,法律受到多種社會、文化和語境的影響,并不具有確定性,法理學應被視作一種粗淺實用、面向普羅大眾的知識。因此,他主張法理學應嘗試跨學科的研究方法,特別是結合社會學和人類學的視角。然而,在盧埃林之后,他的觀點逐漸異化為某種程度上的規(guī)則懷疑論,認為法律不過是某些政治、經濟目的的偽裝,從而否認法律存在實在的確定性基礎。盧埃林試圖以人文性的基調推廣的法理學,在走向極端化后,反而最先拋棄了人文性。與此不同,特文寧對法律顯然沒有采取戲謔的態(tài)度。他認為,語境并非對法律的否定,而是“為各式各樣從狹隘傳統(tǒng)中突出重圍的方法提供了靈活的框架”(295頁)。這意味著對法律的開放性反思:反思指的是對法律適用的具體情勢和社會環(huán)境加以分析;開放性則是在保持法學家研究立場的前提下,對其他學科開放。相較于“像××學家一樣思考的主張”,特文寧依然堅持“法學家就該按法學家的方式思考”,但要充分做到“眼觀六路、耳聽八方”。

對復雜法律現象的不同態(tài)度引出了特文寧與法律實證主義者的第二點分歧,即實現一般法理學的路徑差異。由于質疑法律中存在一個可以還原的本質,特文寧并不試圖尋求一種脫離所有特定法律體系的一般性理論,而是將一般法理學視為“全球視角下的理論化傳統(tǒng)與活動”,其“重心從法律體系和典型的國際法拓展到涵蓋廣泛的跨國家、超國家以及其他理念與現象中……涵蓋或超越兩個及以上法律傳統(tǒng)、文化、發(fā)展階段甚至司法管轄權”。因此,法律的多元現象不僅不是一般法理學所面臨的困境,反而是實現一般法理學的契機。如果借用草坪的隱喻,可以說哈特式的一般法理學試圖找到一個具有草的本質和必然屬性的理想模型,而特文寧則更關注提出一個能夠解釋不同草品類的理論框架(特文寧曾使用卡爾維諾的“看不見的城市”這一隱喻來說明他的主張)。

這種立場下的一般法理學更類似于“地圖”或“圖集”,即通過多重觀察和視角,在語境中考察特定法律文化,并將其與其他法律文化進行比較。同樣,作為法學研究一部分的法理學也是特文寧關注的對象。他所倡導的一般法理學不僅是法學與相鄰社會科學之間的橋梁,也是不同法理學立場之間的紐帶。實現這一點的關鍵在于語境化的考察。

例如,盧埃林發(fā)起的法律現實主義運動源自對蘭德爾式機械主義法學的反叛。該機械主義法學的一個主要缺陷在于對演繹邏輯的盲目推崇,忽視了現實情況,以至于司法裁判所宣稱的確定性在實際經驗中無法得到驗證。然而,盧埃林并沒有因此否認邏輯或理論的重要性,更沒有走向另一個極端,認為經驗研究才是法學研究的全部。此種誤解下發(fā)展出的法學理論將法律現實主義視作其理論淵源,豈不謬哉。事實上,盧埃林本人并未刻意打造“法律現實主義”這一標簽,它不過是偶然被使用的結果,“可能只是一個幾率問題”(301頁),而并非精心挑選的學派名稱。因此,將盧埃林等人所發(fā)起的運動置于其歷史語境中加以考察,才能真正廓清其中的誤解,并挖掘出法律現實主義更具啟發(fā)性的意義。現實主義的理念需要與美國脫鉤,成為一種更為普遍的法律理解方式,要求我們關注“現實世界”中實際發(fā)生了什么。

于是,我們發(fā)現,語境化的法理學考察,通過將法律現實主義置入歷史語境的方法,反而使其進入了一個更為宏大的框架中。正是在這一意義上,特文寧將一般法理學視為一種活動。由此可見,特文寧并不認同后現代主義的戲謔態(tài)度,而是堅持法律具有實在的客觀基礎。在他看來,多元性并不等同于相對性,而是通過累積不同的視角來審視實踐,從而增加或深化對法律的認識([英]威廉·特文寧:《全球化與法律理論》,錢向陽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273頁)。因此,我們可以將特文寧的一般法理學主張理解為一種方法論的倡導?;蛟S它不能為我們提供某種簡明扼要的答案,方便在文章中直接引用,但它確實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路,幫助我們面對如草坪般紛繁復雜的法律現象。

以自身為方法

作為一名始終關注一般性與特殊性之間張力的法理學者,特文寧在本書中展現出的,不僅是他邂逅的人物與試圖調和的理論主張的復雜性,還呈現了更為難以把握的局面——他的人生。我們看到,他似乎是一個渴望認同的人。比如,他會提到自己的父母對學者抱有偏見,但母親仍然會偷偷撫摸他的著作,然而他又不敢確定自己是否真的看到了這一切;再比如,他一直對哈特收藏德沃金的試卷而沒有收藏他的耿耿于懷,甚至在重提此事時特別強調自己獲得了A等的好成績。然而,特文寧對自己的學說屢屢遭到忽視卻并不怎么在意,甚至允許讀者在閱讀本書時選擇略讀或跳讀。這讓他似乎顯得淡然。然而,他的學術觀點卻與這種性格形成鮮明對比。不僅他的學術主張極具挑戰(zhàn)性,他推行的教育改革同樣帶有顛覆性。他認為英國法學博士的培養(yǎng)缺乏方法課程和研究共同體,導致大多數博士生孤獨地堅持在一個可能被視為冷門絕學的項目上,這在他看來是有損人格尊嚴的培養(yǎng)方式。然而,特文寧并非一個激進的斗士。在華威大學時,一些行政人員建議縮短學期,以增加會議時間,從而為學校創(chuàng)收。對此,特文寧幽默地提議將學校改名為“華威會議中心”,這一提案巧妙地打消了原有的建議。

就如同我們在特文寧的回憶錄中窺見其他學者的片段一樣,這本書于我們而言,也只是特文寧的一個片段。即使翻遍全書,他在我們心中可能仍然缺乏一個清晰的形象,使得我們依然像帕洛馬爾先生那樣踟躕于無限的草坪前。然而,我們確實獲得了許多關于他的故事、他的思想及其淵源,看到他一方面拒斥過于宏大的理論敘事,另一方面又警惕偏向特殊性所導致的確定性喪失。他所接納的各種立場復雜且充滿矛盾,卻保持著某種微妙的平衡。在動蕩變遷的歲月里,特文寧致力于在看似不相容的立場之間架設橋梁,盡管最終得到的或許仍然是一系列未解的問題。他并沒有粉飾這些困境,而是將它們和盤托出,通過坦誠,他無限接近了真實,并將這些充滿歷史質感的往事與新思遞交給了名為“傳承”的希望。在一般性與特殊性、簡潔與復雜的窄道里,特文寧走得無比輕盈,仿佛卡爾維諾在《新千年文學備忘錄》中所描繪的那位詩人哲學家圭多:靈巧地一躍而起,升至世界的重量之上,越過墓石,輕盈落地,隨即一溜煙跑向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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