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文提出對于“法令行為”新的分類,即是依照法律的行為和執(zhí)行命令的行為,其中前者可進一步分為依照實體法實施的行為和依照程序法實施的行為。第二,將“法令行為”阻卻犯罪成立的效果命名為出罪效果,當然這并非嘩眾取寵,反而有其特殊的意義。第三,對“法令行為”之所以具備出罪效果的根據進行分類討論,這正是基于將“法令行為”區(qū)分為依照法律的行為和執(zhí)行命令的行為的當然結果。第四,通過比較、分析域外國家和地區(qū)對于“法令行為”的刑事立法,認為我國《刑法》亦有借鑒的必要,并參照緊急避險的立法內容,草擬《刑法》“第22條”。第五,對具體的“法令行為”類型展開較為細致的研究,尤其重點突出對不同行為所能涵攝的出罪范圍與成立條件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