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共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共9條,基本保留了原來的附件一、附件二的名稱、體例和框架結構,內容進一步充實細化,更加具有操作性,特別是針對香港回歸以來選舉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制度漏洞和缺陷作了完善性規(guī)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五方面內容: 一是重新構建選舉委員會,明確規(guī)定了選舉委員會的規(guī)模、組成、任期和委員身份資格等事項,進一步擴大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由原來的1200人擴大到1500人,組成由原來的四大界別擴大到五大界別,每個界別3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區(qū)永久性居民擔任。 二是明確規(guī)定了選舉委員會五大界別內各個界別分組的劃分、名額分配以及產生方式,使選舉委員會的覆蓋面更加廣泛,進一步增強香港社會各界的均衡參與。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設18個界別分組;第二界別“專業(yè)界”設10個界別分組;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設5個界別分組;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qū)組織代表等界”設5個界別分組;第五界別“港區(qū)全國人大代表、港區(qū)全國政協(xié)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設2個界別分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繼續(xù)沿用原來的三種方式,包括當然委員、由提名產生的委員和由選舉產生的委員。 三是完善和擴大了選舉委員會的職能,更有利于改善行政與立法關系,落實行政主導體制。概括來說六個字:保留、恢復、增加,即保留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人選的職能,恢復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部分立法會議員的職能,增加選舉委員會參與提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職能。 四是規(guī)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制度。其中,基本保留原來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在提名機制等方面有所調整,以確保行政長官必須由堅定的愛國者擔任;重點改革立法會選舉制度,更好地平衡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界別利益和地區(qū)利益。立法會議員人數由70席增加至90席;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界別選舉和分區(qū)直接選舉分別產生40名、30名和20名議員;同時對立法會選舉的提名、選民資格、選舉方式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五是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制度,確?!皭蹏咧胃邸?,堅決把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在香港特區(qū)政權機關之外。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參加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此外,還就立法會的表決程序、兩個附件的修改權等作出規(guī)定,同時要求香港特區(qū)據此修改本地相關選舉法律,細化具體事項,并依法組織選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