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連那些遵守法律的律師們也似乎免不了做些不道德的事情——干擾對事實真相的發(fā)現、顛倒黑白、傷及無辜等。在法律倫理范圍內的標準論調試圖說明,為什么作為一名律師做某事是允許的,而作為一個普通人這樣做就是錯誤的。但是按照大多數評論家的觀點,這些論點未能把錯誤的東西轉變成正確的東西。甚至許多律師認為法律倫理是有缺陷的,因為它并不能準確地描述他們工作中諸多的道德價值。在《法律人與法律忠誠》一書中,布拉德利•溫德爾(Bradley Wendel)介紹了一種對法律倫理的全新概念,而這種概念是律師同樣也是評論家非常關注的一個新概念。溫德爾提出了一種基于法律政治價值的倫理來作為集體的成就,用以解決難以對付的各種沖突,并允許有各種不同政見的人生活在一個和平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中。律師必須是忠誠的和能干的客戶代表,但溫德爾認為這些義務必須一直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法律構建了他們自己的角色,并對其客戶賦予權利和義務。當律師把這種法律視為一種不方便的障礙時,或者當他們?yōu)榱藥椭淇蛻羧プ龇缮喜粦撟龅氖虑槎逊膳で蛲崆鷷r,律師的行為表現得很不道德。律師和對法律的忠誠向律師和他們的評論家發(fā)起了挑戰(zhàn):讓他們重新考慮倫理道德表現的性質和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