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中國工會法變遷研究》以20世紀中國工會法的變遷為研究對象,以民國時期工會法的變遷為主要研究對象,試圖對民國時期及新中國頒布的工會法進行全面梳理,并對其特點和規(guī)律進行初步的探討。其中,就民國時期來說,北京政府、廣州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的工會立法格外引入注意,《二十世紀中國工會法變遷研究》即按不同政府的立法分別進行闡述。就北京政府的工會立法來說,起初對工會組織和勞工運動采取禁止的態(tài)度。至20世紀20年代,在各種因素尤其是勞動立法運動的推動下,北京政府一改過去的禁止態(tài)度,先后擬訂了三個工會法草案。此舉即是以法律的形式來認可工人的結社權。但這三個草案都強調了政府對工會組織的干涉和監(jiān)管,在承認工會組織的同時,也給它們套上了法律的枷鎖。綜觀北京政府三個工會法草案出臺的背景及其內容,其性質是被動和消極的,其形式意義大于實際的作用。同時期廣州政府的工會立法則另有洞天。由于國民黨主流對勞工問題及工會立法的關注,此時在全國范圍內又掀起了第一次罷工高潮,廣州政府在1922年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工會法。盡管這部以《暫行工會條例》命名的工會法規(guī)范性不強,但其主要條文的精神是積極的,對促進當時工會組織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至1924年,由于統(tǒng)一中國的需要,國民黨在國共合作的基礎上進行了改組,并采取了積極“扶助勞工”的政策,工會法也應時勢需要而進行了修正,此即1924年《工會條例》。該條例明確賦予了工會同盟罷工權、團體交涉權、團體協(xié)約權以及國際聯(lián)合權,這是國民黨政權統(tǒng)治下最為先進的一部工會法。這部法律的實施讓當時勞工組織的發(fā)展達到了一個高潮,但實踐中的“左傾”現(xiàn)象也給國民黨左派后來壓制工人運動以口實。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國民黨一度決議停止勞工運動,并成立工會整理委員會對當時的工會進行整理。隨著國民黨民眾運動理論的形成,以限制和控制為主導精神的勞工政策也同時出臺。在此精神指導下,1929年頒布的《工會法》條文的規(guī)范性雖大有進步,然而其精神已遠不如1924年孫中山頒布的《工會條例》。從勞工結社權來說,該部工會法從發(fā)起主體、發(fā)起程序、發(fā)起人數(shù)、工會聯(lián)合權等各方面來限制勞工的結社權,大大限制了工會組織的發(fā)展。同時,工會組織成立后,政府又可以通過各種手段來影響和控制工會的成員以及工會的運行。勞工的結社權大大受到束縛。從工會的對外行為來說,該部法律對工會的團體交涉權和罷工權亦是百般限制。團體交涉所達成的協(xié)約必須經官署認可才生效力,罷工因條文的限制更無實際發(fā)生的可能。隨著抗日戰(zhàn)爭的爆發(fā),國民黨的勞工政策進一步深化而變?yōu)椤敖y(tǒng)制”政策,故1943年修正《工會法》就有強制工人入會的條文。解放戰(zhàn)爭爆發(fā)后,國民黨為了“行憲”需要,工會法條文內容有所進步,但徒為飾品而已。整體來說,南京國民政府的工會立法受國民黨勞工政策的影響頗深,勞工的結社權、團體交涉權和罷工權受到了工會法的各種限制,此種工會法下的工會組織多半成為國民黨政權的御用工會。新中國成立后,由于國家性質的轉變,工會成為工人自己的工會。從1950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三次立法,分別是1950年《工會法》、1992年《工會法》以及2001年《工會法》,對工人的主體地位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三部工會法都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應對新的形勢而頒布,總體來看有三個特點:第一,1949年后的中國工會法與政權的性質密切相關,與時勢變遷密切相關,有其基本的底線,又有著相當?shù)撵`活性;第二,著重維護職工的權益,但同時又賦予工會太多的職責,工會被定位為勞動者權益的集體代表者和維護者,同時又成為勞動關系的協(xié)調者和中介者,構成政府與企業(yè)、企業(yè)與職工之間的潤滑劑;第三,工會法又根據(jù)現(xiàn)實的情況不斷調整、不斷進步,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出兩次修訂都符合時勢要求,不論是立法技術還是立法內容都在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