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瑞士和日本的山林公地能維持幾個世紀的經濟增長和生態(tài)穩(wěn)定,而土耳其的近海漁場卻屢屢因過度捕撈而發(fā)生沖突?為什么菲律賓桑赫拉的農民能建立起長期有效的公共灌溉系統(tǒng),而美國加州政府卻遲遲無法解決地下水的過度使用問題?面對哈丁的“公地悲劇”,一些人建議由“國家”對絕大多數(shù)自然資源實行控制,以防止它們的毀滅;另一些入則建議把這些自然資源私有化就能解決問題。但我們在現(xiàn)實世界中看到的是:無論國家還是市場,都未能成功地解決“公地悲劇”;反而是許多地方和社群中的人們,借助既不同于國家也不同于市場的制度安排,對某些資源系統(tǒng)成功地實行了適度治理。那么,對于一個地方和社群中互相依賴的公民而言,如何才能實現(xiàn)真正有效的自我組織和治理,從而在所有人都面對搭便車、規(guī)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誘惑的情況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對此,《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講)》通過對各種成敗案例的實證考察,首次系統(tǒng)地總結了人們用以分析公共事物解決之道的理論模型,并從博奔的角度探索了政府與市場之外的自主治理公共資源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