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版權核心產業(yè)之一的中國錄音產業(yè)遭遇持續(xù)快速縮水,產業(yè)界人士呼吁我國《著作權法》對錄音制品二次使用進行賦權。學界對該種權利訴求的淺層面的分析形成正反兩種觀點,本書認為需要對錄音制品二次使用賦權的正當性進行全面的透視,以中國利益為中心,論證對錄音制品二次使用賦權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科學地構建該種權利。劉鐵光所著的《錄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問題研究》第一章介紹錄音制品二次使用的界定與保護歷程。錄音制品二次使用是指表演者與錄音制作者對錄音制品用于廣播與向公眾傳播時,使用者應向表演者與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其在著作權伴隨傳媒技術發(fā)展而擴張的進程中得以產生?!读_馬公約》第12條對錄音制品二次使用的全面保護成為各國著作權法保護錄音制品二次使用的助推器。由于眾多利益集團在這種擴張進程中的推動作用,使形成的具有龐大權利束的著作權未得到充分的正當性論證,遭遇著作權侵權成為一種正?,F象的正當性危機。雖然錄音制品二次使用賦權符合著作權不直接控制消費者、不限制創(chuàng)作自由與網絡技術發(fā)展的正當性內涵,但其依然需要在著作權體系中論證其正當性,尤其是在著作權遭遇正當性危機的情形下。為此,第二章從著作權中財產權控制權利客體公開使用的本質、著作權與鄰接權之間平等權利的配置、相關主體之間利益格局平衡的維持三個方面論證錄音制品二次使用賦權的正當性。作為公共政策選擇的工具之一,本書第三章對經濟學、法律全球化與公共政策選擇三個視角的分析表明,只有以中國錄音產業(yè)的真正需求為出發(fā)點才能論證其是否需要在我國賦權。通過我國錄音產業(yè)的發(fā)展需求與印度版權法中錄音制品二次使用權對其錄音產業(yè)的重要性表明,對錄音制品二次使用進行賦權是我國音樂產業(yè)復興的必經之路。第四章在比較法分析與借鑒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著作權法》現有制度資源,建議我國《著作權法》對錄音制品二次使用權進行如下安排:權利采取報酬權的模式,賦予錄音制作者,規(guī)定表演者參與報酬分配;具體份額由雙方協(xié)商,但協(xié)商中不得限制與排除表演者的報酬權。并且將廣播的范圍擴展至有線或無線的直播、轉播、重播、廣播的公開播放、網播、廣播的網絡同步播放以及網絡轉播,而表演主要指機械表演。對著作權人通過錄音制品表演其已發(fā)表作品亦采取法定許可的制度安排。鑒于錄音制品二次使用權所具有的壟斷性,第五章為該權利設置了限制制度:刪除權利制度的“兜底條款”,堅持著作權法定原則;刪除限制制度中“事先聲明排除”,保護限制制度所維護的公共利益;增加符合條件諸如教學、免費表演等活動中對錄音制品的廣播與表演作為對該權利的合理使用;對特定的使用者給予特定優(yōu)惠待遇。《錄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問題研究》最后對該權利的實現設置了配套機制:對表演者與錄音制作者的該種權利采取必須委托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強制性集體管理;指定一個專門的法院受理報酬標準以及表演者與錄音制作者之間的分配份額爭議;并將報酬權之一的錄音制品二次使用權在性質上界定為一種介入絕對權與相對權之間的權利,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1款第7項進行保護,侵權責任主要為停止侵權(停止繼續(xù)使用)與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