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一、研究的源起
二、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與存在的不足
三、本書的兩個前提性概念
(一)什么是警察
(二)什么是警察權
第一章 英國警察權的淵源
一、英國現代職業(yè)警察誕生前的治安模式
(一)傳統(tǒng)自治型治安模式的形成與衰落
(二)建立新的治安模式的嘗試
二、英國現代職業(yè)警察的誕生與初步發(fā)展
(一)英國現代職業(yè)警察的誕生
(二)現代職業(yè)警察在倫敦以外地區(qū)的艱難推進
三、夾縫中生存決定了新警察權力的有限性
(一)警察權力的有限性
(二)警察權源于治安官的權力
結語
第二章 英國警察權制約的組織基礎--警察負責制
一、英國新警察建立初期多樣化的警察負責制
(一)警察的地方性特征決定了警察負責制的多樣性
(二)1856年警察法--地方警察中央化控制的開端
二、《1964年警察法》確定的統(tǒng)一的警察負責制
(一)《1964年警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二)《1964年警察法》所確認的現代警察負責制
(三)司法判決對1964年警察負責制的注釋
三、英國警察負責制的新發(fā)展
(一)警察民主負責制發(fā)展的社會背景
(二)警察民主負責制的模式探討與實踐嘗試
(三)警察負責制之中央化控制的進一步加強
結語
第三章 英國警察偵查權的發(fā)展
一、英國警察偵查權的緩慢發(fā)展
(一)英國警察偵查權發(fā)展的必然性
(二)大都市警察局偵查部門的建立與發(fā)展
二、由普通法調整的警察偵查權
(一)逮捕權
(二)訊問權
(三)起訴權
三、由制定法規(guī)范的統(tǒng)一的警察偵查權
(一)盤查權
(二)逮捕權
(三)訊問權
(四)起訴權
結語
第四章 警察處理治安事件權力的發(fā)展
一、英國警察處置治安事件權力的法律依據
(一)1714年騷亂法
(二)普通法上的騷亂罪與非法集會罪
(三)普通法上的妨害公共秩序
(四)1986年公共秩序法
二、工業(yè)糾紛與警察處置
(一)19世紀晚期至20世紀早期的工業(yè)糾紛及警察處置
(二)20世紀20年代至70年代的工業(yè)糾紛及警察處置
(三)20世紀80年代的工業(yè)糾紛及警察處置
三、城市騷亂與警察處置
(一)20世紀80年代城市騷亂與警察處置
(二)20世紀90年代城市騷亂與警察處置
(三)21世紀初城市騷亂與警察處置
四、集會游行示威與警察處置
(一)20世紀60年代以來英國集會游行示威概況
(二)警察對法律規(guī)定權力的運用
結語
第五章 英國警察權行使的救濟--針對警察的投訴與訴訟
一、英國警察投訴機制的法律變革
(一)《1964年警察法》--警察自我調查的警察投訴機制
(二)《1976年警察法》--警察投訴委員會有限介入的警察投訴機制
(三)《198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處理方式更靈活、程序更完整的警察投訴機制
(四)《2002年警察改革法》--獨立警察投訴委員會全面介入的警察投訴機制
二、英國警察投訴機制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變化頻繁但缺乏實質性變革
(二)公眾對警察投訴機制缺乏信心
三、針對警察的民事訴訟
(一)當事人通過針對警察的民事訴訟獲得高額賠償
(二)上訴法院確定民事訴訟中警察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
(三)上議院明確警察承擔民事責任的邊界
結語
(一)投訴警察和針對警察的民事訴訟是公民獲得救濟的主要途徑
(二)獨立性增加是投訴制度的總體發(fā)展趨勢
(三)公眾、警察、政府和法官合力決定了英國警察權救濟制度的變革走向
結論
一、英國警察權及其控制的總體特征
(一)“警察就是公眾”的觀念決定了早期英國警察的權力內容
(二)中央與地方長期斗爭中發(fā)展起來的警察負責制鞏固了警察的獨立地位
(三)普通法、制定法、警察文化合力造就的警察權力
(四)警察權力隨社會條件的變動而發(fā)生變化
二、英國警察權控制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警察權控制體系的復雜性
(二)警察權控制體系的變動性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