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會的運行均需要有一定資源滿足公共利益或公眾需要,這便是公用事業(yè)的角色。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公用事業(yè)是納入到政府對社會資源的調配體系中進行發(fā)展的,而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整個經濟運營模式向市場經濟體系轉變,在這樣的背景下,一方面在市場化的語境中公用資源只有得到私法的承認披上私權的外衣才能自由的流動交易;另一方面公用資源特殊的可能性已經溢出了私法上一般物的常識框架,公用資源特殊屬性使得關于物之普遍觀念與社會現(xiàn)實之間的抵觸變得嚴重,傳統(tǒng)民法在理論構建與制度設計上的滯后致使現(xiàn)有的權利配置機制無法優(yōu)化公用資源的有效利用。本文通過探討有關公用資源的民法屬性及相關的權利配置特點和構架,以期將公用資源市場化運行納入民法的視野,推動并規(guī)范其進程。以公用物的自身特性為切入點尋求其最佳權利配置,著力于公用物悲劇與反向悲劇這一市場化中最突出的法律問題,對其私法障礙的根源、私法解決的途徑和方法給予明確的回答?;疽疾⒉辉谟趯梦锼綑喾芍贫仍O計的諸多問題提供完備的解決辦法,而是對公用物市場條件下的私法問題做一個相當?shù)拿枥L、揭示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