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行依法治國,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與效率是重要的基礎和保障?,F實中司法者經常不按照法律(委托人)的目標使用司法資源,相關制度安排和管理缺乏有效的激勵約束,僅依靠讓司法者超越人的本性來完成司法使命,導致的利益沖突結果屢屢讓社會失望和不滿。實現司法使命的制度合約中包括了司法者人力資本的參與,因此非激勵難以調度?!痘谒痉ü乃痉ㄕ吖芾砑睢返膬热菘筛爬樽鳛橛行Х芍贫认碌乃痉üc效率追求的應該是相關利益主體行為交互作用下能夠形成的占優(yōu)均衡向最優(yōu)均衡逼近的過程,而構成一個在可預見的制度安排下的占優(yōu)均衡是一個可行的選擇。對特定要素稟賦人力資本依賴很強的司法領域面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法律不完備的約束,單憑法律這種正式的強制性工具為支撐,難以解決司法者偏離目標的問題。為了實現司法公正,應引入管理學、經濟學等相關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院的管理問題,特別是對司法者的管理,其實質則是對司法者的激勵問題,以促使其實現司法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痘谒痉ü乃痉ㄕ吖芾砑睢返闹饕獎?chuàng)新點可以歸結為以下四個方面:(1)把司法者的管理激勵作為實現司法公正的關鍵和保障,從而有別于以往將司法者激勵問題作為對其管理的一個附屬手段或法院治理中的一個從屬問題。司法公正實質是一種社會信任,該信任來源于司法者的行為、信譽和特定制度,但現實中司法者亦會采取自利的方式行事,司法過程存在高昂的管理成本和社會成本,決定了對司法者需要施以此激勵為核心的治理或管理,故有必要通過模型分析和基于問卷調查的實證檢驗等方法對司法者激勵問題進行研究。(2)研究表明:司法公正與司法者的法律遵從度、工作勤勉度、工資收入、司法權的有效配置呈正相關,與外在干預呈負相關。上述變量影響著司法者效用的改變,司法者效用主要反映的是對司法者需求的滿足程度,進而可以影響司法者的裁判行為和社會所獲得的司法水平。司法權的配置缺乏效率,司法者的法律遵從度、工作勤勉度、工資收入過低,外在干預對司法者的影響,均可導致司法水平的下降。特別是,審判獨立的權力配置會對司法者的被動式司法方式及社會產生相應的激勵,故允許司法者獲得相對獨立的排他性控制權(審判保障權),并將該激勵機制引入到制度安排中,以此建立對司法者公正司法的控制權激勵。另外,改進司法者考評機制亦有積極作用。(3)從對理論研究的貢獻來看,以往對司法公正與司法者激勵問題的研究大多是基于法學理論來開展的?!痘谒痉ü乃痉ㄕ吖芾砑睢穭t是結合法學理論從管理或治理的視角將上述問題用經濟學和博弈論等方法來加以研究,使其成為對以往法學理論無法完全解決的問題的一種新探索。后續(xù)的研究可以沿著《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勵》中的模型和結論繼續(xù)深入,進一步為中國法院、法官體制和機制的改革,以及發(fā)展提供理論上的創(chuàng)新支持。(4)從對司法范疇問題的研究方法的貢獻上來看,《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者管理激勵》中所沒計的調查問卷是國內較早用于研究司法者行為與司法公正之間關系等激勵問題所采用的問卷。雖然缺乏相應的參考資料,但該研究的問卷設計在借鑒相關理論的基礎上以實際問題為導向獨立完成了,這也為后續(xù)開展此類研究奠定了基礎。激勵理論和成果隨著研究的深入已經從經濟領域拓展到政治領域和社會生活中來。這些研究和成果對人的激勵問題來說,是具有一般普適性的,其作為方法和手段,同樣適用于司法領域中司法者的激勵研究和應用。其中,經濟學有關激勵的研究成果應當為司法者激勵的制度安排、選擇與決策、成本收益分析、組織保障等提供支持,而管理學意義的激勵理論和成果則可以轉化為對受法律支配的司法者的一種動態(tài)權變的日常性激勵手段或機制,產生能使管理結果公平的“管理過程公平”?!痘谒痉ü乃痉ㄕ吖芾砑睢穱L試探索建立起對司法者的控制權激勵,在法律機制下實行隱性激勵與顯性激勵的結合,使司法者有積極性建立良好的信譽,并按照憲法和法律的目標、民眾的期望為社會分配正義的產品,實現激勵和互惠相容?!痘谒痉ü乃痉ㄕ吖芾砑睢逢P于司法者激勵的研究源于“法院、法官制度的理論”與“激勵理論”的結合,是激勵理論在司法制度與司法者管理實踐中應用的實證研究和理論探索,期望能為司法改革的順利推進提供決策與操作層面的參考意見和幫助,以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