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司法裁決、行政決定、處罰或者強制措施決定,都必須有證據作堅實的依據。可以說,沒有證據,就沒有司法裁判;沒有證據,就沒有處罰決定。甚至可以說,沒有證據,訴訟與行政就沒有了根基??墒强陀^而言,當前對證據制度的理論研究與實踐運用尚存在很多不足:第一,證據理論研究群體主要集中在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領域,而且呈現(xiàn)出兩個顯著特征:其一,很多研究者僅僅把視野停留在理論設計層面,很少結合司法實踐之需要;其二,過分地“西化”,研究重點過分地集中在英美法國家的規(guī)則與標準、德日國家的心證與體系上面,而沒有充分考慮國內的司法體系的契合性問題。第二,行政學與行政法學研究領域雖然也特別強調“用證據說話”,但行政證據的自身理論卻相對比較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