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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組織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

作為組織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

定 價:¥28.00

作 者: 李昕 著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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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035374 出版時間: 2009-09-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開 頁數: 379 字數:  

內容簡介

  公法人是大陸法系的一個古老的基礎性概念,富含著深厚的理論積淀。將公法人制度與現代行政改革相結合,研究組織形態(tài)與行政任務之間的關聯性,是行政組織法的一個重要命題?!蹲鳛榻M織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通過揭示公法人制度的價值與功能,將其與我國當前行政組織體制改革的現實需要相結合,尋求理論與現實的契合。公法人制度是現實需求在法律體系中的升華與凝練,蘊含著法學思想與方法的歷史變遷。法律主體是公法人的制度媒介,而公私法的分立則是公法人的存在基礎。公法人具有主體性、權利能力以及公共目的性三大法律表征。其法律表征與制度功能緊密相關。作為一種國家治理的組織手段,公法人的制度功能體現為兩個方面:以法人格化的方式實現行政分權下的自治;以法人化的方式應對科層制的弊端。前者是公法人制度的傳統(tǒng)功能,而后者是公法人制度功能的延伸與發(fā)展,是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傳統(tǒng)公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對于公法人這一類實現特定公共目的的組織而言,目的決定其存在的意義。組織形態(tài)的構成無不圍繞著如何更為有效地達成任務這一目的而進行。因而,組織目的是公法人組織形態(tài)類型化的基點。組織目的不僅決定著公法人的內部組織結構,同時也主導著公法人的外部治理。一般意義上,公法人的法律規(guī)制主要體現為組織形成權的法律保留,以及合法性監(jiān)督這兩個方面。具體到自治團體,法律規(guī)制的核心在于自治與法治的協調;對于公共服務性組織,具有結果導向的目標管理與績效評估則是規(guī)制的重點。公法人的缺位是我國法人制度的局限所在,引入公法人制度是我國行政改革現實運作的需要。任何制度的借鑒都存在現實適應性和實際功效的問題。社會轉型、行政改革是我國當今社會發(fā)展的主題,立足于改革這一背景,分析我國現實與公法人制度之間的契合度,是制度借鑒的前提。轉變政府職能是我國行政改革的目標,這一目標定位與公法人制度具有一定的契合性,這種契合為我國借鑒公法人制度提供了基礎。因此,在轉變政府職能的行政改革背景下,借鑒公法人制度改造我國事業(yè)單位,將法人治理結構與公共服務相結合,提高公共服務的效能,將公法人制度與我國社團自治制度的發(fā)展相結合,完善其外部組織形式與內部民主參與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者簡介

暫缺《作為組織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內容提要
導論
第一節(jié) 研究目的的澄清
一、公法人:一種制度與組織手段
二、公法人缺位:我國法人制度的局限
三、公法人制度:我國行政改革現實運作的需要
第二節(jié) 研究方法與框架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框架
第一章 作為公法體系基礎性概念的公法人
第一節(jié) 公法人概念的緣起:研究的起點
一、公權力意志的人格化:理性主義思維與權利本體論的必然
二、公法人主體地位的明確化:實證主義方法與法學科學化的結果
三、公法人的制度化:現實主義立場與公法認識論變遷的體現
第二節(jié) 主體:公法人的制度媒介
一、主體:一個永恒的法律命題
二、行政主體:公法人的實質內核
第三節(jié) 公私法的分立:公法人的存在基礎
一、公私法分立:一種傳統(tǒng)和需要
二、公私法人分立:公私法二元分立的延伸
小結:殊途同歸的必然
第二章 相互融合的法律表征與制度功能
第一節(jié) 公法人的法律表征
一、公法人的主體性
二、公法人的權利能力
三、公法人的公共目的性
第二節(jié) 以法人格化的方式實現行政分權下的自治
一、組織人格化:自治的法律特征
二、兩種分權基礎上的兩種自治
第三節(jié) 以法人化的方式應對科層制的弊端
一、真理:沒有永恒的模式,只有永恒的變革
二、機關法人化:政府再造的產物
小結:一種歷久彌新的組織制度
第三章 目的主導的公法人組織形態(tài)類型化
第一節(jié) 組織目的:公法人組織形態(tài)類型化的基點
一、目的決定公法人組織形態(tài)的類型
二、目的決定公法人組織形態(tài)的相對性
第二節(jié) 目的基礎上的公法人組織形態(tài)
一、作為自治載體的公法社團
二、承載著服務職能的公營造物
三、作為目的性財產的公法財團
第三節(jié) 以績效管理為目標的行政法人
一、績效:行政法人的存在目的
二、公共性與企業(yè)性的結合:行政法人組織形態(tài)的特點
小結:類型化與超越類型化,
第四章 以目的保障為基礎的公法人法律規(guī)制
第一節(jié) 公法人法律規(guī)制的核心
一、組織形成權的法律保留:公法人民主合法性的基礎
二、合法性監(jiān)督:自主與監(jiān)督的平衡
第二節(jié) 以權力整合為目的的法律規(guī)制
一、公法社團:寓分權于權力整合中的產物
二、自治與法治的協調
第三節(jié) 體現結果導向的績效監(jiān)督
一、績效:公益正當性的要求
二、績效:結果導向的規(guī)制目標
小結:組織目的是法律規(guī)制的基點
第五章 公法人制度功能在我國現實中的契合
第一節(jié) 目標性契合:公法人與大部制
一、歷次改革:目標在漸進中明確
二、大部制與公法人制度的目標性契合
第二節(jié) 功能性契合之一:公法人與我國事業(yè)單位改革
一、制度的形成與演變
二、困境與問題
三、分類歸位
第三節(jié) 功能契合之二:公法人與我國團體自治的制度完善
一、社會結構在改革中分化
二、制度形成中的法團主義因素
三、自治外在形式與內在機制的完善
小結:必要的理論回應
結論公法人:一個組織法的范疇
附錄日本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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