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具有教學、科研以及服務社會的職能,大學的這些職能對社會的發(fā)展具有積極的作用;這種積極作用就是大學的公益性。在現(xiàn)代社會,受教育權已成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高等教育的公正性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政府對大學的公共財政資助也要求大學必須對社會負責。這些因素構成了大學的公共性。政府干預大學的合法性基于大學的公共性,隨著大學公共性程度的提升,大學在社會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政府對大學的干預也越來越多。在不同的政治經濟體制下,政府干預大學的邊界是不同的;政府干預的機制、方式也各不相同,其干預的有效性也各不一樣。憲政政府干預大學止于教育自由、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其干預的目的是提供并保障教育與科研經費的合法、正當、有效使用,維護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質量與學生受教育權利以及學術自由。政府干預大學的機制有科層制、市場機制與治理機制;其方式有法律手段、經濟手段、信息手段、評估與監(jiān)督、直接行政等。一般來說,政府的宏觀間接調控效果比較好,既能達到干預大學的目的,又能保障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有助于大學更好地實現(xiàn)公共性。政府干預大學的目標制約著干預的效果。政府干預大學的各種不同目標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沖突與矛盾,如政府在教育資源與教育機會分配方面,既要保障教育效率,又要保障教育質量;既要保障教育公平,又要保障大學學術創(chuàng)新。政府對大學的干預應遵循最小限度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公共性原則以及有效性原則;政府應注意干預的方式,提高干預的效率。大學作為一個獨立的組織,有自身的組織利益,大學的目標既可能與政府的目標一致,也可能互相沖突。在政府干預不夠、社會監(jiān)督不到位的情況下,大學很可能濫用自主權,導致教育腐敗與學術腐敗。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大學實行全面而直接的干預,比較有效地保障了大學公共性的實現(xiàn),如教育資源在空間布局上的均衡、學科與專業(yè)設置滿足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教育公平等。但政府對大學長期全面直接的干預,使大學失去了活力,大學公共性的實現(xiàn)效率低下,其突出表現(xiàn)就是高等教育長期不能滿足人民對高等教育的需求以及學術創(chuàng)新乏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獲得了獨立的法人地位,政府從原來全面干預大學向有限干預轉變,政府干預大學的方式方法也多樣化了。但政府還保留著計劃經濟時代的一些制度、方法,出現(xiàn)了干預不當、冗余干預的問題。同時,高等教育領域中涌現(xiàn)的新問題,需要政府積極有效地干預,但政府能力有限,出現(xiàn)了政府缺位、不到位的問題。要充分實現(xiàn)政府干預大學的目標,實現(xiàn)大學的公共性,應加強教育立法與教育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公開性,加強社會參與教育的公共治理,防止公共權力的異化;也要通過政府干預、市場競爭、社會參與以及大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來約束大學,保障政府對大學有限而有效的干預,保障大學自主而能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