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斯·韋伯曾經將法學教育區(qū)分為經驗的法教育和理性的法教育,他形象地將之稱為“由律師訓練或大學訓練”。即,其一是,由實務家來進行經驗性的法教育,全面或主要在實務當中進行,亦即講求“經驗”的“工匠式”訓練;其二是,在特別的法律學校進行理論性的法教育,以理性且系統(tǒng)化的方式來探討法律,亦即講求“技術”的“學問式”訓練。①時至今日,韋伯的區(qū)分依然有其科學價值和指導意義,卻未必能夠準確反映,尤其是無法適應變化了的時代對法學教育的重新定位。法學教育已經被定義為以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培養(yǎng)合格法律專業(yè)人才為內容的教育活動。換言之,實務和理論已經被視為應當并重的教育內容和培養(yǎng)指標,難以截然分開或強調伯仲。即使是對于“法律碩士”這樣的“實用型”人才,其理論方面的素養(yǎng)提高也是不容忽視的。毫無疑問,法學教育的水平及發(fā)展趨勢是社會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在如今這樣一個飛速變化、形態(tài)多樣的社會,人為地區(qū)分“工匠式”和“學問式”,肯定是有失偏頗的。本教材既不是學理教科書,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案例教程,更非“以案說法”,而是如前所述理念的嘗試。編著者試圖透過理論闡述、案例分析以及閱讀材料的提供,盡可能全面地為民法的研習者展開一條著重于方法和思考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