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意義上,所有的法律,均為社會上某種利益而生,離開利益,就沒有法律的存在。法律制度的構造,離不開對該制度內部利益關系的考察。 現代市場經濟中,公司成為了利益的聚焦點,圍繞著公司的組織與行為,諸多利益主體相互作用,編織出了一張縱橫交錯的利益關系網,不同主體間的利益與共在公司制度中得到充分體現。如果說正常經營下的公司是復雜利益關系之網中的一個連接點,那么瀕臨破產倒閉的公司所涉及的利益問題就更加突出。如何處理此時公司中的利益沖突,歷史上先后產生了破產、和解、重整三種法律制度。 公司重整是對處于困境但卻有希望復興的公司實施的旨在挽救其營業(yè)的再建型特殊法律制度。由于公司重整制度所擔負的特殊使命,其對利益關系的處理突破了破產與和解制度中僅考慮債權人、債務人的狹隘立場,經濟秩序、公共利益被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公司重整作為一個精巧的利益糾紛解決機制,是眾多利害相關者的利益平衡協(xié)調器。該制度的獨特價值使其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中得到廣泛認可,我國的破產法也設“重整”單章專門規(guī)范瀕臨倒閉公司的拯救問題,公司重整制度進入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已成現實。 因此,把利益研究與當代公司重整制度緊密結合,指出公司重整中錯綜復雜的諸利益關系及其關聯(lián)互動的邏輯結構,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而且對于完善相關的立法構造也具有實踐性的指導意義。本文以利益平衡為剖析主線,系統(tǒng)地分析公司重整中主要利害關系人及其相互之間的利益沖突,權衡利弊,考量得失,進而對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配置提出在立法上兼具公平與效率的方案以期為破產法中重整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奠定理論基礎。全文共分七個部分:緒論主要對研究的緣起、方法、結構進行簡單交代。 第一章對公司重整制度的基本概念與原理進行研究,探討了公司重整制度的定義、性質、闡釋其產生的社會背景和理論基礎,同時廣泛介紹了當今世界主要公司重整立法。 第二章對公司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進行分析。在給出利益的概念及特征后,入手分析重整中利益關系的特別復雜性與可調和性,提出利益平衡是重整制度構造的重點。筆者認為應在公司重整制度中考慮三類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需要,即債務人的利益、債權人的利益、公共利益。 第三章探討了重整債務人以及重整人的法律地位,主要研究了重整申請階段的債務人地位,比較了重整申請的裁定終止主義與自動終止主義,考察了重整人的選任模式以及重整機構的經營職權。研究表明:重整中債務人的地位較以往而言相對優(yōu)越,但這必然帶來其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特別是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因此,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將是公司重整制度中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四章研究公司重整中債權人的保護問題。由于債權人利益所遭受的限制,進入實質的重整程序后,如何給予債權人充分、及時、全面保護是立法者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本章詳細探討了各國立法是如何從多方面、多個角度入手構建重整債權人的法律保護體系,如界定重整債權的范圍、設置相應的權力機構、重整計劃的規(guī)定、特殊債權人的特殊保護、重整制度與其他制度間的轉換等。 第五章探討公司重整中公共利益的法律實現問題。本章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傳統(tǒng)界定方式,指出其作為一種獨特的利益形態(tài),是一種類型化的事物。 公司重整中的公共利益主要體現為維護經濟秩序,在立法中可以設置對公共利益進行倡導或宣示的原則性與一般性條款并在制度上構建特殊的公共利益類型,從而將公共利益在重整過程中真正具體化和實現。 結語是本文的最后部分,旨在對全文進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