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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合同法與侵權法及財產法的互動

歐洲合同法與侵權法及財產法的互動

定 價:¥55.00

作 者: (德)克里斯蒂安·馮·巴爾、(德)烏里?!さ铝_布尼希 著;吳越、王洪、等 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律 歐洲

ISBN: 9787503668951 出版時間: 2007-0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 頁數(shù): 473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如何協(xié)調和統(tǒng)一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私法制度,是一個關系到歐盟確定的成員國的經(jīng)濟個體的“四大自由”(即人員、貨物、服務和資本的跨國界流動的自由)的基本問題。對此,歐盟的做法是先通過條例或指令的方式建立各成員國私法的最低限度的共同標準,在此基礎上再向歐盟的統(tǒng)一民法典方向邁進。本書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誕生的一項重要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它以上述的“四大自由”為標準,全面地研究了歐盟各成員國現(xiàn)行的合同法與侵權法以及合同法與財產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換言之,它要考察的是一個國家內部以及國家之間的合同法、侵權法和財產法之間是否存在不和諧甚至沖突。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書的研究結論和研究方法對于我國私法制度的完善而言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一個國家的合同法與侵權法之間、合同法與物權法之間是否和諧,是否存在著規(guī)范沖突或規(guī)范漏洞,這本身就是在起草和制定民法典時應當高度重視的問題。事實上,合同法與侵權法以及物權法之間在內在的價值體系和規(guī)范體系的構成上都存在著邏輯聯(lián)系。因此,合同法、物權法與侵權法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在民法總則基礎上的一個規(guī)范整體和價值整體。從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徑上看,只有從整體上闡釋合同法、侵權法和物權法,才能看到整個民法的全貌。從法理上說,本書也是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的“整體性解釋”理念在私法上運用的一個典范之作,也是對德國法理學家托依布納眼中的“自創(chuàng)生系統(tǒng)”法律觀的絕佳實證。從研究的出發(fā)點和研究結論來看,本書對于我國民法典的制定也具有參照意義。如何構造我國的民法典?是從個體自由本位和權利本位出發(fā),還是從國家意志本位和權力本位出發(fā)?這是一個基本立場的選擇問題。如果在立場選擇上不明確,那么不但合同法、物權法不能分別成為個體的基本自由的保障,甚至整個民法在內在價值上也將在個體自由與國家干預之間搖擺不定。從研究結論來看,如何看待合同法與侵權法以及物權法之間的互動關系,例如合同法上的所有權保留制度與物權之間存在著什么樣的邏輯關聯(lián),這樣的問題對于我國的民事法典化和體系化而言同樣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可見,本書的研究對象雖然是歐盟成員國的私法,但它的研究基點、研究進路和研究結論對我國都具有參考意義,尤其是在經(jīng)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國的私法如何與外國的乃至國際的私法(例如《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保持協(xié)調與互動,其意義是不言而喻的。本書中文本系我組織西南政法大學部分教師和研究生集體翻譯的成果。

作者簡介

  克里斯蒂安·馮·巴爾,博士,榮譽博士,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教授,歐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資深比較法學家。烏里?!さ铝_布尼希,博士,榮譽博士,退休教授,資深比較法學家,曾任漢堡馬普外國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主任。譯者簡介吳越,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西南財經(jīng)大學歐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導。王洪,民法學博士,意大利訪問學者,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歐盟法律研究所兼職研究員。

圖書目錄

導論
I.背景
Ⅱ.問題
Ⅲ.研究方法與作者分工
第一部分 非合同責任法與合同法
I.成員國非合同責任法模式概覽
(1)概說
(2)外部表現(xiàn)形式之差異
(3)純粹經(jīng)濟損失
(4)無形人格權之保護
(5)嚴格責任
Ⅱ.合同損害賠償責任與非合同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差異
(1)過錯責任
(a)侵權法
(b)合同法
(2)經(jīng)濟損失賠償
(a)侵權法
(b)合同法
(3)機會喪失
(4)非經(jīng)濟損失賠償
(a)侵權法
(b)合同法
(5)加重性賠償金和懲罰性賠償金
(6)純粹經(jīng)濟損失賠償
(7)雇主責任
(a)侵權法
(b)合同法
(8)責任減輕或免除
(a)侵權法
(b)合同法
(9)有過失(或過錯)
(a)侵權法
(b)合同法
(10)時效
(a)侵權法
(b)合同法
Ⅲ.訴訟競合問題
(1)概述
(2)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害責任
(3)成員國模式
(4)特別關注:缺陷產品及建筑物自我損害責任
Ⅳ.干擾合同權利
(1)第三人以不當行為干擾合同關系
(2)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導致的商業(yè)利益損失
V.特殊責任
(1)先合同責任
(2)消費者保護
(3)產品責任
(a)歐盟立法的調整范圍及局限
(b)生產者與銷售者責任
(4)瑕疵服務
(5)瑕疵信息責任
(a)意大利法
(1)瑕疵信息
(2)當事人之間的信息
(3)特殊領域中的信息
(aa)醫(yī)生與患者之間的信息
(bb)生產者或零售者的信息與責任消費者保護
(cc)招股說明書責任
(dd)廣告
(b)英國法
(1)瑕疵信息
(2)特殊領域中的信息
(aa)醫(yī)生與患者之間的信息
(bh)生產者與零售者的信息及責任消費者保護
(cc)招股說明書責任
(dd)廣告
(c)德國法
(1)當事人之間的信息
(2)生產者或零售者的信息及責任:消費者保護
Ⅵ.合同法與侵權法術語差異
Ⅶ.國際私法
(1)合同法優(yōu)先于侵權法適用
(2)棘手的識別/定性問題
(3)惡意訴訟與反訴訟禁令
第二部分 財產法與合同法
I.本部分的研究范圍
(1)物權法或財產法?
(2)財產法不同于合同法的特征
(3)研究對象限定:約定財產權
(4)財產約定使用權的定性
Ⅱ.合同法與動產所有權轉移
(1)問題的重要意義
(2)所有權轉移的兩種模式
(3)兩種模式差異的模糊性
(4)風險轉移
(5)合同無效和終止
(6)合同終止時的風險轉移
(7)一般性結論
Ⅲ.動產約定擔保權與合同法
(1)導論
(2)擔保物權的設定
(3)擔保協(xié)議無效對擔保物權的影響
(4)擔保物權對被擔保之債權的依賴性(從屬性)
(5)歐盟內部跨境問題
Ⅳ.不動產約定擔保權(抵押)與合同法
(1)抵押的設定
(2)抵押協(xié)議無效影響抵押嗎?
(3)擔保對被擔保之債權的依賴性(從屬性)
(4)合同自由的范圍
(5)債務履行對擔保的影響
(6)擔保的實行
(7)歐盟內部跨境問題
V.信托法
(1)概述
(2)普通法信托的本質及其與合同法的關系
(3)定性為信托或合同對訴訟時效的意義
(4)國際私法難題
(5)普通法中信托法與合同法的互動
(a)信托法與合同法互動概要
(b)授信中的互動:以Quistclose信托為例
(c)在受可強制實際履行的買賣合同約束的資產上推定成立的信托
(d)合同權利轉讓及信托與第三人權利
(e)信托與購買財產出資
(6)普通法動產跨境信托的障礙
(a)更廣泛復雜領域中的特殊問題
(b)法院的幫助和干預
(c)外國受托人的任命
(d)信托公司
(e)投資權的限制
(7)結論
第三部分 第一、二部分的共同問題
I.電子通訊
(1)引論
(2)僅協(xié)調合同法的后果
(3)合同法及其與財產法的關系
(4)合同法及其與侵權法的關系
(5)結論
Ⅱ合同對抗力與第三人
(1)導論
(2)物權設定或轉讓的對抗力
(3)第三人干擾合同權利之責任
(4)當事人對第三人的責任
Ⅲ外國法的信息
第四部分來自法律和商業(yè)實踐部門的信息
第五部分分析與建議
I.侵權法與合同法
Ⅱ.財產法與合同法
縮略語
立法索引
英語國家案例索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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