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全球電子政務領跑者為研究對象,探索這些領先國家電子政務的構建過程、總體模式、創(chuàng)新思路、成功經驗、失敗教訓。但筆者對書中用語并未一律稱之為“電子政務”。茲簡要說明:其一,“電子政務”和“電子政府”的稱謂,在國外并無實質性差異。建設過程中,各國政府官員、專業(yè)人士、公眾媒體的表述,原本就各依習慣、喜好,隨情適境地使用。而國內各種文獻資料,對國外建設活動的闡述,基本上也尊重其原采用的稱謂。其二,即使參照國內實踐,從字面含義上仔細推敲兩者指意,當“電子政務”全面實施并達到高層面功能,方能實現“電子政府”。但如換一個角度,僅從建設過程來看,兩者又相吻合。向“電子政府”努力邁進的步驟,實際上也就是電子政務的項目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并由低功能層面向高功能層面提升的過程。故這兩個概念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通稱。鑒于本書“前言”中已深入剖析了這兩個概念理論內涵的細微差異,在主體章節(jié)表述中就不再拘泥、斤斤細辨。其三,由于各國國情有異,政府行使職能的廣度不一,以及推進策略的著眼點有別,在此國不被視為政府信息化范疇的領域,在彼國,從優(yōu)化電子政務的技術環(huán)境、社會環(huán)境考慮,卻會被納入信息化建設規(guī)劃。其四,“信息和服務”辯。在建設電子政務,推行對企業(yè)、民眾的電子化服務中,電子信息服務、電子事務服務雖是兩大基本類型。但國內外流行的說法卻往往是“提供信息和服務”(或稱“獲取信息和服務”)。如僅就字面含義作邏輯分析,此說頗有語病。因為,在“提供服務”一語中,就已包涵了“提供信息服務”和“提供事務服務’’兩方面;故而,在電子政務這一特定研究領域內,“服務”是屬概念,“信息服務”是種概念,兩者不應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