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光荏苒,又是新的一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工作會議暨第六屆年會于2005年4月22日至24日在江蘇南京召開了。這次會議以強化法律監(jiān)督和“兩法修改”為主題,就《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將這些辛勤耕耘的勞動者的成果結集出版,是我們的榮幸,也是我們的責任。因此,《中國檢察》第9卷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再修改為主題,第10卷以《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為主題,將這些珍貴的成果呈現給大家。《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問題可謂千頭萬緒,在這眾多問題之中,與檢察機關聯系最為密切又亟待修改的有強制措施、職務犯罪的偵查、證據問題、程序完善、對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等問題。而所有這些問題,都被睿智的檢察研究人員所感知,所思考,成果斐然。這一點,從本卷所收錄的文章中可以找到清晰而有力的證明。本卷共分為“強制措施與人權保障”、“職務犯罪偵查及其制約”、“證據與證明”、“程序完善”和“人民監(jiān)督員”五個欄目,下面分述之?!皬娭拼胧┡c人權保障”一欄共選錄了5篇相關文章。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過程中的重要問題,事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是對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基本精神的落實,也是聯合國相關文件的內在要求。本次會議上重點研討的是審前高羈押率、超期羈押以及羈押的審查機制等問題。湘潭大學法學院馬長生教授等撰寫的《論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完善::刑事審前羈押制度考察》,提出我國目前存在著超期羈押,尤其是變相超期羈押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諸多方面的制度困境,而走出困境,則必須從分析審前羈押的性質、特征人手,走一條從技術改良到制度更新的改革之路。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陳懷安副檢察長則從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限制適用與適度原則人手,檢視我國強制措施與該項原則的差距,呼吁在我國重新定位和科學設計刑事強制措施體系,通過建立健全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強化強制措施適用中的人權保障,并建立相應的救濟程序和配套制度等方法來貫徹這一強制措施適用中與訴訟文明、人權保障密切相關的重要原則。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的鄧思清副研究員緊密結合檢察實踐。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中強制措施的完善問題,尤其是拘傳、監(jiān)視居住、逮捕這三種措施中存在的問題,從職務犯罪偵查與其他案件偵查的不同之處著眼,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符合職務犯罪偵查需要的改革建議。相信這些觀點,對于改變我國《刑事訴訟法》過于粗陋、針對性不強的現狀具有不可忽視的參考價值。浙江省臺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姚石京對強制偵查的法律控制問題進行了自己的思考,不僅僅局限于我國目前的強制措施,而是立足于構建完善的強制偵查體系,并研究如何在此基礎上借鑒國外強制偵查司法審查制度的合理內涵,改革中國強制偵查的法律控制程序和相關制度,體現了作者借鑒西方先進經驗,又不唯西方是從的學術立場。湖南省祁陽縣人大常委會楊滿橋和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卿飛舟,則從實證的角度出發(fā),以求真務實的態(tài)度,考察中國取保候審的實踐狀況,找出該制度的癥結所在,對癥下藥,從制度和相關配套措施的層面提出對策。無論是理論層面的探討,還是實證的研究;也無論是就全部的強制措施,還是一種或者某幾種強制措施的研究,都體現了一個共同的主題,即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必須關注人權保障問題,即審前羈押是例外狀態(tài),應當盡量擴大非羈押手段的運用;即使采用審前羈押的手段,也必須嚴格限制,這是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而在中國如何進行強制措施的相關改革,推動《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方面,作者又都堅持了同樣的學術立場,既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強化強制措施的司法屬性,又要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避免“洋制度”移植到中國后的“水土不服”。這無疑反映了檢察理論工作者們對中國現實問題的艱難求索和認真負責的治學態(tài)度。職務犯罪的偵查權是檢察機關的重要權能,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具有何種歷史和現實的正當性,應當如何妥善行使其偵查權,以及在偵查、批捕、起訴職能由同一機關行使的前提下如何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進行內、外部的制約,是檢察理論研究不可回避的問題?!奥殑辗缸飩刹榧捌渲萍s”欄目共收錄了5篇相關文章。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王建明局長的《論職務犯罪偵查措施及其立法完善》一文對我國現行立法中職務犯罪的偵查措施與實踐需要的差距著手,提出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措施的若干立法完善建議,如賦予職務犯罪偵查所必須的秘密偵察和技術偵查手段,延長傳喚、拘傳的時間,建立、健全職務犯罪偵查的有機體系等,從實踐和理論的角度為我國將來職務犯罪偵查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葉林華以檢察機關偵查權的構建和控制為研究對象,提出作為一種權力的設置模式,檢察機關擁有偵查權具有憲法依據和實踐基礎。然而,我國檢察機關的偵查權應當重新構建,合理劃定檢察機關偵查權的范圍,建立強制偵查法定主義,并且在建立、完善各種職務犯罪偵查措施的同時賦予對某些特定案件的偵查指揮權。同時,應當通過一系列措施建立內、外部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權力的順暢行使必然要求有力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在強化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同時,必須建立內、外部健全的有力的制約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楊興國處長從內、外部監(jiān)督制約的角度提出了如何解決“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問題的方案,在內部監(jiān)督上,從案件線索、初查、立案、強制性偵查等環(huán)節(jié)上強化監(jiān)督,并且加強各部門之間,檢察長與各部門負責人、承辦人,以及上級院對下級院的監(jiān)督;與此同時,從黨的領導、人大監(jiān)督、人民監(jiān)督員等方面規(guī)范和加強外部的監(jiān)督制約。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的顧文等同志就檢察機關偵查一體化機制及其內外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的問題做了較為詳細、全面的探討,提出在我國應當針對當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體制中存在的問題,運用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來推動和實行檢察機關偵查一體化,從總體設想和具體方案相結合的角度進行了體系化的論證。在監(jiān)督制約方面,從自偵部門內部、部門之間、上級院對下級院等方面加強內部制約,從人大、訴訟參與人、人民監(jiān)督員等方面加強外部制約。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趙新元等對建立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監(jiān)督制約機制也進行了自己的思考,從監(jiān)督制約機制建立的理論意義、現實必要性方面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并提出了內外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的具體操作程序。其對于內外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的提議緊密結合檢察實踐,是對內外部監(jiān)督的細化,具有較強的操作性。證據法的粗陋和不完善是制約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瓶頸,是《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較為突出的問題。“證據與證明”欄目所選取的4篇文章,從實證的角度對我國證據與證明的相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進行了實證化、數字化的分析,反映了作者們在科學面前難能可貴的求真務實和刻苦鉆研的學術風范。最高人民檢察院監(jiān)所檢察廳李忠誠副廳長《刑事證據與證明標準》一文探討了證據與證明的兩個基本問題,即證據到底是什么,應當樹立何種證明標準。作者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概念并無修改的必要。而在證明標準的問題上,將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分為階段標準和終極標準,并分階段探討了我國現行證據標準在不同階段存在的與實踐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反映了作者在深厚理論功底的積淀下對實踐問題的思考和探索。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黃亞珍等認識到在審查起訴階段對證據標準難以把握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從整體到細化的標準,結合其自身檢察工作的豐富經驗,不但提出在整體上應當如何堅持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還具體討論了在審查起訴個案時如何從法定情節(jié)和酌定情節(jié)的諸多方面來把握審查起訴階段的證明標準問題。在宏觀探討證明標準的基礎上細化各種細節(jié)性問題的證明標準,是本文作者的突出貢獻?!斗欠ㄗC據排除規(guī)則運用實證研究》一文是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毛江舟、胡志堅以將近10個月的個案實證調研為基礎撰寫的,指出在我國目前非法證據的界定、證明和排除都很困難,分析其原因,并且提出立法上完善排除非常證據的若干建議。在立法建議部分,作者沒有泛泛介紹其他國家的做法,而是結合在調研中發(fā)現的問題,通過一系列制度化的措施來保障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實施。《刑事公訴證據問題研究》是由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李全義檢察長和廣西師范大學法律系周世中教授為課題總負責人進行的刑事公訴證據問題研究課題的總結性成果,該課題的研究強調務實性,在研究中密切關注司法實踐和立法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對正在進行的刑事證據立法以及解決刑事司法實務中的證據運用問題,如刑事公訴證明標準、刑事公訴證據規(guī)則、刑事公訴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制度、刑事公訴查證制度等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具體程序問題的完善也是《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熱點問題,是檢察理論研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本次年會中,檢察系統的同志也就程序完善問題,尤其是在此過程中與檢察機關職能有關的程序完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們以“程序完善”作為一欄,收錄了4篇相關論文。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吳有文《試論刑事審前程序的完善》一文,以公訴案件審前程序所應當遵循的基本理念為基礎,從立案、偵查、起訴、自偵案件在審前程序的控制等角度提出我國完善刑事審前程序的若干構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王新環(huán)則選取了《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熱點、難點問題,即刑事再審程序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從完善抗訴程序的角度進行分析,提出我國應當建立非??乖V程序、再審申請程序,并完善再審程序的若干規(guī)定。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孫力檢察長等從“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人手,提出在我國落實這一刑事政策的相關程序完善:在“輕輕”方面,擴大不起訴范圍,引進緩起訴措施,限制刑罰的適用范圍,擴大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引進刑事調解制度等;在“重重”方面,嚴格限制重重的對象,并且依法從重。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王國棟等人則從整個訴訟程序中的人權保障人手,從觀念更新和制度完善兩方面論述在我國為強化人權保障,應當在程序、制度方面所作的一系列改革舉措,如改革檢察官任免制度、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限的沉默權等。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是檢察系統落實黨的十六大關于推進司法改革精神的重要舉措,從2003年10月開展試點工作以來,一直在健康有序地推進和深入發(fā)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對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有利于檢察工作的進一步社會化和民主化。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監(jiān)督員辦公室文盛堂主任結合近兩年來推行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的經驗,論證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在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落實憲政、民主監(jiān)督,建設司法文明,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出人民監(jiān)督員立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應當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人民監(jiān)督員法》三步走逐步立法的道路。武漢大學劉明祥等人的《人民監(jiān)督員若干問題研究》一文指出,人民監(jiān)督員是一種外在的監(jiān)督,是一項務實的改革探索,具有其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人民監(jiān)督員自試行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應當在監(jiān)督人員、監(jiān)督范圍、監(jiān)督效力等方面予以立法上的完善?!吨袊鴻z察》第9卷、第10卷是一年來檢察理論研究精華的薈萃,是從735篇征文中選拔出來的,那些因為篇幅所限沒有刊登的文章,也同樣體現了共和國檢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們的責任心和使命感。正是這些人的共同努力,才成就了今天檢察理論日趨繁榮的局面。完善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發(fā)展中國檢察事業(yè),是我們共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