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一、研究的大背景:wto中的司法能動主義正在接受“審判”
二 、研究對象:以 wto司法能動主義為中心
三、研究意義:為確保中國wto下權利義務平衡計
四、研究方法:綜合研究的方法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第一章 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司法能動主義
第一節(jié) wto中司法能動主義爭議的大背景
一、wto的正當性備受攻擊
二、wto正當性爭議的核心——衍生性與隔絕性問題
三、wto中的司法獨立:司法能動主義的前提
四、上訴機構裁決事實上的先例效力:成員方對wto司法能動主義倍懷戒心
第二節(jié) wto中的司法能動主義
一、wto中司法能動主義的定義
二、wto中的司法解釋哲學及司法能動主義的正當性分析第二章 wto貿易救濟爭端解決中不存在司法能動主義之辯
第一節(jié) 美國對wto貿易救濟爭端解決的撻伐
一、責難的緣起——wto涉美貿易救濟爭端中美方連遭敗績
二、美國國會、政府對wto貿易救濟爭端解決實踐中司法能動主義的譴責
第二節(jié) wto上訴機構并未改寫《反傾銷協(xié)定》、《反補貼協(xié)定》:
以美國《2000年持續(xù)傾銷與補貼抵消法案》爭端為例
一、《2000年持續(xù)傾銷與補貼抵消法案》不是針對傾銷/補貼的具體行動:美國的辯解
二、《2000年持續(xù)傾銷與補貼抵消法案》構成“針對”傾銷/補貼的具體行為
三、《2000年持續(xù)傾銷與補貼抵消法案》構成“反”傾銷/補貼、
對傾銷/補貼有負面影響
四、《2000年持續(xù)傾銷與補貼抵消法案》扭曲了傾銷/補貼產品和國內產品的競爭關系
五、《2000年持續(xù)傾銷與補貼抵消法案》違反wto協(xié)定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wto上訴機構并未增加成員方《保障措施協(xié)定》項下義務:
以“不可預見的發(fā)展”條款的解釋為例
一、《保障措施協(xié)定》和gatt 1994第19條第1款的關系
二、“不可預見的發(fā)展”條款的法律屬性
三、《保障措施協(xié)定》和gatt 1994第19條第1款(a)項并未沖突
四、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方有證明“不可預見的發(fā)展”存在的義務:約文解釋的視角
五、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方有證明“不可預見的發(fā)展”存在的義務:其他的佐證
六、小結
第四節(jié) wto上訴機構禁止“歸零法”:并非司法能動主義的結果
一、《反傾銷協(xié)定》中價格比較規(guī)定的演進:“歸零法”談判史的考察
二、gati專家組對“歸零法”的裁決:對“歸零法”的遷就
三、wto專家組對“歸零法”的裁決:有約文依據(jù)的公正裁決
四、結論
第五節(jié) wto專家組、上訴機構遵循了《反傾銷協(xié)定》中的審查標準
一、wto中的審查標準:wto成員方和司法機構間的權力分配
二、專家組、上訴機構對成員方就《反傾銷協(xié)定》條文所作解釋尊重的程度:
完全尊重抑或適當尊重
三、wto專家組、上訴機構未僭越審查標準:實證的分析 第三章 wto上訴機構篡奪wto政治機構、決策機構的權力:司法能動主義的結果
第一節(jié) 司法能動主義與國際收支、區(qū)域貿易協(xié)定審查權
一、gatt爭端解決實踐中的機構性平衡問題
二、wto協(xié)定下司法——行政機構間的機構性平衡問題
三、wto爭端解決實踐中司法——行政機構間的機構性平衡問題
四、上訴機構的司法能動主義破壞了wto中的機構性平衡
第二節(jié) wto上訴機構程序問題上的司法能動主義:法庭之友意見書問題引發(fā)的爭議
一、wto程序創(chuàng)新中的司法能動主義及引發(fā)的爭議
二、wto中法庭之友問題的發(fā)展軌跡——司法能動主義漸強
三、專家組、上訴機構無權接受法庭之友意見書
四、結論第四章 將非貿易價值引入wto~對上訴機構司法能動主義的批判
第一節(jié)“與貿易有關的議題”進入wto的途徑分析
一、wto下的議題連接
二、wto規(guī)則制定中的模式之爭
第二節(jié) 國際機構中的政策制定模式和wto結構——三種模式的特性分析
第三節(jié) 司法能動主義作為非貿易價值政策制定方式:一個不適當?shù)姆绞?
一、司法能動主義模式欠缺民主正當性
二、上訴機構不能援引外部法律淵源:wto法律淵源的有限性和習慣國際法的不確定性
第四節(jié) 上訴機構奉行司法能動主義納入非貿易價值引發(fā)道德危機
第五節(jié) wto政策制定中的“協(xié)商締約權力”模式與涉及非貿易價值
爭端解決中的司法能動主義
第六節(jié) 上訴機構審理涉及非貿易價值爭端時應保持司法克制第五章 wto爭端解決中司法能動主義的防治
第一節(jié) 學者和有關成員方的改革建議及評析
第二節(jié) 作者的建議:上訴機構和成員方應保持適當?shù)目?br />一、上訴機構在解釋wto條文時應適當尊重成員方的主權
二、上訴機構解釋中的價值評判:構建約文解釋和目的——宗旨解釋間的平衡
三、具體案件中上訴機構司法克制的方法論
四、成員方的克制 結論
縮略語表
參考文獻附錄一 經常援引的法律條文
附錄二 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
后記暨感謝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