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所了解到的文獻,“法律邏輯”一詞最早是由德國邏輯學家克盧格(UlrichKlug,1951)在其《法律邏輯》一書中提出的。在他看來,法律邏輯是形式邏輯在法律科學領域中的應用。由于“形式邏輯只研究形式,不管內容”,恩吉施(Engisch,1959)提出了“實質法律邏輯”;西密提斯(simitis,1960)提出了“法律邏輯本質上是非形式的”思想;黑勒(Heuer,1961)提出了“法律邏輯本質上是道義的”思想;佩雷爾曼(PeRELMAN,1960出了“法律邏輯是一種非形式邏輯”的觀點。我國對法律邏輯的研究大體經歷三個階段,實現了兩次轉向。第一階段是傳統邏輯研究方法階段。這一階段主要是采用“傳統邏輯原理解釋法律領域的具體例子”的研究框架?;旧蠜]有涉及法律邏輯系統的構建。這種研究方法對于推動我國法律邏輯研究的起步有一定的貢獻。第二階段是現代邏輯研究方法階段。在“邏輯學要現代化”的視野下,一些學者開始大膽嘗試和探索“法律邏輯現代化”之路,涌現出了一批專門研究基于馮·賴特(vOnwriGHT道義邏輯的法律邏輯學家,他們企圖建構貼近現代邏輯的法律邏輯體系。但是,這種研究方法在建立法律邏輯方面收效甚微,反是在豐富哲學邏輯研究方面做了貢獻,其實際意義未得到法律邏輯學界尤其是法理學界的充分認可。盡管如此,這種研究方法畢竟與邏輯學的發(fā)展“與時俱進”了。尤其是,在這個階段,我國法律邏輯研究實現了第一次轉向——法律邏輯現代化轉向。第三階段是法理學研究方法階段。由于形式邏輯無法解決法律推理的非單調性問題,美國法理學家邁卡蒂(L.ThOmeMCCARTY出,研究法律邏輯應當從法律開始,而不是從形式邏輯開始。于是,法理學家們引入了“實質法律推理”這一概念,企圖彌補“形式法律推理”的不足。相應地,我國的法律邏輯學家們也提出了“法律邏輯的法理化”主張。這就是我國法律邏輯的第二次轉向——法律邏輯的法理學轉向。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兩種關于法律論證的邏輯:一是形式符號邏輯;二是論辯理論。前者強調的是正確性、可控性和確定性,后者則強調意見沖突、選擇評價和理性抉擇。非形式邏輯的崛起,確立了論辯理論在邏輯框架內的合法地位。可以預言,這必將引發(fā)我國法律邏輯研究的第三次轉向——法律邏輯的非形式轉向。本書中的有些論文,已在這方面做了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