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制度”一直是中國經濟與社會生活中使用頻率最高的詞匯之一。從學者們對“制度”這一詞匯的英譯選擇也可以看出我們對制度內涵之理解的變化。記得八十年代初人們經常使用的是“system”,后來也有人用過“regime”,如今人們用得最多的當然是“institution”,因為它所涉及的范圍最為廣泛、蘊含最為豐富。由德國學者柯武剛和史漫飛(WolfgangKasper&ManfredE.Streit)合著的《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商務印書館出版)一書從有關人類認識和動機的基本前提入手,展開了一系列具有政策取向的討論:比如制度的邏輯基礎以及制度的重要性;為國內市場與國家貿易奠定基礎的各種制度安排;奠定商務組織基礎的各種制度安排;政府的職能、私人選擇和公共選擇的相對優(yōu)點,以及對機會主義地運用政治權力的行為施加控制的辦法;在深受政府管制卻必須應付新競爭者挑戰(zhàn)的成熟經濟中所能實施的改革;社會主義制度體系的問題;在第三世界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中,全球化對制度發(fā)展的影響等。制度與秩序的內涵與作用是什么呢?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制度經濟學發(fā)展成一個活躍而廣闊的研究領域。它聚焦于制度在推動經濟行為方面的核心作用。這一領域有可能劃分為兩大陣營:一個是由來自傳統(tǒng)的新古典經濟學和組織學的分析者組成的集團,他們強調制度(和交易成本)的重要性,并試圖將這些現象嫁接到傳統(tǒng)的主流經濟學之中;另一個就是這兩位作者所屬的集團,他們發(fā)現,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假設與新古典福利經濟學中諸如“完備知識”和客觀理性那樣的構成性假設是不可兼容的。因此他們痛苦地清除了自己原有的知識資本,以便重新從關于人類價值、認知和行為的基本假設出發(fā),建立新的制度經濟學。作者有關“制度”的定義,不僅與舊制度經濟學頗有出入,而且與當代許多主流制度經濟學家的闡述相比,顯得更加直接和嚴肅。我們對制度功能的一般理解主要基于道格拉斯?諾思的闡述:“制度是社會的博弈規(guī)則,或更嚴格地說,是人類設計的制約人們相互行為的約束條件……用經濟學的術語說,制度定義和限制了個人的決策集合”(North,1990)。而柯武剛和史漫飛則認為制度的關鍵功能是增進秩序:它是一套關于行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統(tǒng)性、非隨機性,因此是可理解的。由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上述兩種闡述的內在聯(lián)系,同時我們更容易理解兩位來自德國(具有嚴明紀律和秩序傳統(tǒng)的國度)的學者為什么更加強調秩序在制度中的核心地位。秩序是指符合可識別模式的重復事件或行為。它使人們相信他們可以依賴的未來行為模式完全能被合理地預見到。制度有助于促進秩序的形成。作者在書中提出了建立秩序的兩種方法,他們認為人類的行為在本質上可以用這兩種方式來規(guī)范:(1)直接憑借外部權威,它靠指示和指令來計劃和建立秩序以實現一個共同目標(組織秩序或計劃秩序);(2)間接地以自發(fā)自愿的方式進行,因為各種主體都服從共同承認的制度(自發(fā)秩序或非計劃秩序)。再來看一看公共政策與制度的互動關系。作為一種理論,制度經濟學描述、解釋和預測規(guī)則的出現及其效應,并且研究、改變特定規(guī)則會如何促進或阻礙某些后果或某類后果。在這一方面,制度經濟學屬于實證科學的范疇并對經濟政策作出貢獻。公共政策在追求某些目標時對政治手段的系統(tǒng)應用,通常是在既定的制度約束中展開的,但它也可以靠努力改變制度的方式來實施。制度變革既可以通過明確的直接方式來實現,也可以表現為政策行動的一種副效應。因此制度經濟學家普遍關注公共政策與制度之間的互動關系。公共政策意味著通過政治的和集體的手段系統(tǒng)地追求某些目標。公共政策不僅由政府主體(議會、政治家、行政官員)來實施,它還由有組織集團的代表,比如工會、行業(yè)協(xié)會、消費者和福利方面的院外集團、官僚和某些個人(行業(yè)領袖、學者、出版社代表)來實施。這些集團的代表左右著集體行動。集體行動涉及兩個以上伙伴之間的協(xié)議,并往往涉及隱含在某一共同體內千百萬人當中的協(xié)議。如果禁止實行歧視和不允許使用強制力量,人們就必須依賴與他人在契約基礎上的自愿合作。司法的這一目的在于確保所有公民都能享有按其個人自由意志行事的同等機會,不會受到不必要的法律限制。這就是程序公正,也是唯一能由政府來保障的公正;結果的公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得到保障,因為機會和努力程度影響著結果。從長期來看,“社會公正”不可能靠政府行動來實現。政府也不能承諾所有公民的絕對物質保障。因為這會使整個經濟系統(tǒng)變得僵化,使敗德行為(moralhazard)和游手好閑泛濫成災。這種政府承諾的成本只能靠稅收來集體地、匿名地分攤,而物質保障上的獲益則為個人所享受。這就造成一種不對稱,它將產生出一種不受限制的、無止境的需求,即要求社會的保障供給多多益善。兩種秩序觀與公共政策選擇也對制度的形成有重要作用。個人主義世界觀認為,個人動機是所有社會行為的基礎和研究社會現象的參照點。個人主義者承認個人的行為對他人有副作用,這就要求社會中存在起約束作用的規(guī)則系統(tǒng)。個人主義者一般都偏好保護自由領域和允許自發(fā)協(xié)調的規(guī)則系統(tǒng)。集體主義者將社會看作一個整體,他們認為社會或集體在任何時點上都大于構成社會的所有個人之和。他們假設,社會真理和總體利益是可以被認識和接受的,可以建立一些法定的權威結構來照看這些利益。個人主義通常偏好靠規(guī)則框架中的自愿交易實現的協(xié)調,而集體主義者則傾向于依靠計劃和命令的集中指揮。此外從哲學層面來考察,人們在交往與合作中還有兩種基本的行為態(tài)度:即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利己主義將自我利益置于優(yōu)先地位,而利他主義則將特定的他人置于優(yōu)先地位。總而言之,本書對于制度本源與制度演進的探索以及相關的比較制度分析,有助于我們更加理性地重新了解和認識我們過去和今天所處的社會與制度環(huán)境。對于處于制度漸變時期的中國及其國民來說,制度進步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絕不亞于技術進步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